(2016)赣072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信丰昭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丰县嘉定镇金煌花园无曾某甲、曾某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丰昭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丰县嘉定镇金煌花园无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信丰昭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丰县嘉定镇金煌花园无曾某甲。被执行人曾某乙。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信丰昭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曾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曾某乙应支付申请人信丰昭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款804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某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7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