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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与佳乐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佳乐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35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文化路北段。机构代码70673550—0。负责人:刘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该公司职工。被告:佳乐乐,女,住遂平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与被告佳乐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我公司的电话费用162.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我公司办理了号码为138××××的移动手机卡,被告共拖欠电话费162.5元。经催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在原告处登记的住址不实,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视为无法明确具体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翟艳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