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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认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49号申请保全人:林认坚,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曾卫良,系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陈志伟,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粤J×××××号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者和车主。案外人:岑银庆,女,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案外人:林华顺,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林认坚与被保全人陈志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林认坚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515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岑某庆、林某顺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林认坚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林认坚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熙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