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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段石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石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7刑初8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石章,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石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云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石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段石章驾驶湘M×××××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送蓝山县土市乡精英小学博爱幼儿园的学生回家,行驶至省道S322线蓝山县土市乡派出所路段时,被蓝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客量为32人,实际载客量为62人,超过额定乘员30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达93.8%。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段石章的供述;2、证人李某1、邓某的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4、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5、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7、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石章无证驾驶大型专用校车严重超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石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段石章的供述。2017年2月24日16时许,他驾驶湘M×××××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送蓝山县土市乡精英小学博爱幼儿园的学生回家,行驶至省道S322线蓝山县土市乡派出所路段时,被蓝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客量为32人,实际载客量为62人,超过额定乘员30人。2、证人李某1、邓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4日16时许,段石章驾驶湘M×××××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送蓝山县土市乡精英小学博爱幼儿园的学生回家超载30人的事实。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段石章无驾驶证,湘M×××××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核定载客人数32人等相关信息。4、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段石章无证驾驶湘M×××××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送蓝山县土市乡精英小学博爱幼儿园的学生回家,行驶至省道S322线蓝山县土市乡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客量为32人,实际载客量为62人,超过额定乘员30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达93.8%。5、辨认笔录。经证人邓某的辨认,段石章就是湘M×××××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的驾驶员。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段石章的到案情况。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段石章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石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达93.8%,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石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段石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石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军辉审 判 员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