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9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赵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赵斌,王翠红,曹学群,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责人:徐蓬勃,行长。被执行人:赵斌,男,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翠红,女,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学群,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张凤,女,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赵斌、王翠红、曹学群、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恢复执行,从被执行人赵斌、张凤处扣划56981元,恢复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对被执行人赵斌、张凤扣划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