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榕、陈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榕,陈晗,陈子文,陈昌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榕,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晗,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子文,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石,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林榕因与被上诉人陈晗、陈子文、陈昌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榕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