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柳树村民委员会与钱青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柳树村民委员会,钱青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104号原告: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柳树村民委员会,住大连保税区。负责人:丛长君,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杨继辉,系辽宁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青林,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柳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钱青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柳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调解,被告已经履行合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柳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钱青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柳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綦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