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军道与王臣道、赵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道,王臣道,赵冬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2701民初248号原告:王军道,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臣道,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赵冬雪,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王军道与被告王臣道、赵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道及其诉讼代理人韩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臣道、赵冬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军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5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臣道、赵冬雪系夫妻关系,原告王军道与被告王臣道系兄弟关系。2015年3月5日,被告王臣道因承包耕种土地向原告王军道借款30000.00元。2015年3月16日,原告王军道和被告王臣道将父亲遗留的土地转让,转让款44000.00元,其中原告王军道应分得20000.00元。由于被告王臣道种地欠付农村信用社贷款,双方同意将土地转让款44000.00元先用于偿还被告王臣道贷款和利息,被告王臣道欠付原告王军道20000.00元。因此,两笔欠款共计50000.00元,被告王臣道至今没有给付原告,所以原告王军道诉至法院。王臣道、赵冬雪未到庭应诉答辩。王军道在庭审中提供如下证据:1.王臣道于2017年1月11日向王军道出具的30000.00元借条原件一张。证明王臣道、赵冬雪2015年3月5日承包土地,向王军道借款30000.00元。2.王臣道于2017年1月11日向王军道出具的20000.00元借条原件一张。证明王臣道、赵冬雪2015年3月16日偿还加格达奇农村信用社贷款,向王军道借款20000.00元。3.证人李某、冯某的证人证言。证明2017年1月11日王军道与同村的李某、冯某到王臣道打工处王子火锅附近找到王臣道要求偿还欠款,王臣道说无钱偿还,给王军道出具了两份欠条。4.2017年4月1日本院依职权在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的王臣道、赵冬雪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婚姻申请登记说明书二份。证明王臣道、赵冬雪系夫妻关系,经原告质证,无异议。王臣道、赵冬雪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权利,故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王臣道、赵冬雪系夫妻关系,王军道与王臣道系兄弟关系,2015年3月5日,王臣道因承包耕种土地,向王军道借款30000.00元。2015年3月16日,王军道为王臣道偿还贷款20000.00元。2017年1月11日王臣道给王军道出具了两份欠条。至此,两笔欠款合计500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臣道、赵冬雪向王军道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两笔债务发生在王臣道与赵冬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承包经营耕种的土地,应当及时归还借款,王臣道、赵冬雪未应诉、未答辩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故王军道要求王臣道、赵冬雪给付两笔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臣道、赵冬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军道(2015年3月5日借款30000.00元;2015年3月16日借款20000.00元)借款本金合计5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王臣道、赵冬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长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