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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承担执行费27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件终结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467号、(2017)黑0103执恢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