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朝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朝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31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朝玉,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自报杨飞)于2016年6月12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朝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云011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朝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朝玉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朝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朝玉撤回上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丽审判员 程思进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