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童风波、陈继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风波,陈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童风波,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陈继民,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继民名下所有的帕萨特牌机动车车牌号码浙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