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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破申2号申请人: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八路。法定代表人:许智英。2017年1月16日,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以其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审理查明,申请人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港资),在2003年2月24日成立,取得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粤肇总字第000364号,注册资金300万元美元,实收资本156.9万元美元。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没有就申请破产清算事宜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2016年11月23日,肇庆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祥会所专〔2016〕076号《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7月31日,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2494813.88元,负债总额48092774.46元,净资产为-5597960.58元,已严重资不抵债。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与其所有职工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人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没有就申请破产清算事宜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且破产清算属于公司重大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规定,董事会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董事会并没有就申请破产清算这一重大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因此,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可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向本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肇庆蓝带矿泉水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桑审判员 李升文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