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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跃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353号被执行人胡跃平,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跃平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基层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赵跃辉审判员  邢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淑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