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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航与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航,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航,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1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2316-9。法定代表人:陈尧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航与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扣划20500元,2017年3月27日扣划119377元,于2017年4月21日扣划7553元,并将该款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3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