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谭本容与郑开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本容,郑开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2207号原告:谭本容,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郑开勋,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本容与被告郑开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本容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本容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本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本容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向 红人民陪审员 谭腾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