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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郑州龙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郑州龙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43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5层612。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龙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2号楼4单元13层131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龙。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龙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彩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