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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行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雨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行终9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汪雨洁,女,200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理人汪学好,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雨洁因诉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对其拆迁安置补偿面积予以撤销一案,不服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起诉人汪雨洁所诉事项属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后,现一方以另一方利用虚假资料签订协议为由,不予认可。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起诉人提起的本次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汪雨洁的起诉,不予立案。汪雨洁上诉称:1、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2、在蜀山区井岗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小汪岗、小梁岗��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重新确定告知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即上诉人)可以在60天内向蜀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蜀山区法院起诉,该告知书虽然没有明确说是行政诉讼,但既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也必然是行政诉讼。所以针对蜀山区井岗镇政府单方擅自取消拆迁安置面积的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3、一审不予立案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所起诉的案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的情形并不相同。A、本案中,上诉人房屋下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虽然井岗镇政府和上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井岗镇政府并不是拆迁人(拆迁人是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现尚无证据显示井岗镇政府取得了涉案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井岗镇政府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代表政府和上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B、之前在合肥晚报发布的安置人员名单三榜公示,也是井岗镇政府与卫楼社区居委会联合发布的,因此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井岗镇政府是以行政管理机关的角色出现的,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井岗镇政府和上诉人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依法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的情形,在这种拆迁模式下,有专门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要经过行政裁决程序,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不履行协议的,提起的是民事诉讼,但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形。D、自2015年开始,我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度,即在立案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在案件未立案,原告被告双方未举证,更未开庭审理情形下,一审法院即主观认为井岗镇政府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实际上一审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了,这违背了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行初7号行政裁定,指令蜀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汪雨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后,因认为上诉人汪雨洁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弄虚作假,以告知的方式要求对补偿协议进行修改,该行为不属于被上诉人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对该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迳行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在告知书上告知上诉人复议、诉讼权利,是被上诉人单方认为,并不能改变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成审判员 应道荣审判员 李进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健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