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坤与康仲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坤,康仲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赵坤,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康仲堂,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赵坤与康仲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坤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康仲堂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坤借款6万元及利息(月利率均按1.5%计算,其中2万元借款从2012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万元借款从2013年2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应扣除被执行人康仲堂已给付2.1万元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康仲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康仲堂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坤借款6万元及利息(月利率均按1.5%计算,其中2万元借款从2012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万元借款从2013年2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应扣除被执行人康仲堂已给付2.1万元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坤于2017年4月22日与被执行人康仲堂自行达成和解并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