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仁建诉被告曾玉成、杨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建,曾玉成,杨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732号原告:刘仁建,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明,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玉成(曾用名:曾玉刚),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杨小英(曾用名:肖建英),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刘仁建诉被告曾玉成、杨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仁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7664元,由原告刘仁建负担。审 判 员 林成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蒋 丹书 记 员 赵韵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