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谢君豪与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君豪,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谢君豪,男,201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谢兴怀,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谢君豪父亲。被执行人: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丁少辉。本院在执行谢君豪与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8474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