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谢君豪与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君豪,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谢君豪,男,201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谢兴怀,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谢君豪父亲。被执行人: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丁少辉。本院在执行谢君豪与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8474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