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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继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继彬,曹乃强,张传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继彬,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曹乃强,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传茂,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继彬、曹乃强、张传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天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