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章永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章永诚,刘萍,章光,曾祥莲,江陵县永康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路11号。负责人:李代祥。被执行人章永诚,男,198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刘萍,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章光,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曾祥莲,女,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江陵县永康大酒店,住所地:江陵县沙岗镇嗣星东路143号。负责人:章永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章永诚、刘萍、章光、曾祥莲、江陵县永康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永诚、刘萍、章光、曾祥莲、江陵县永康大酒店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29042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