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团与刘清林、王银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团,刘清林,王银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11号原告刘团。被告刘清林。被告王银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团诉被告刘清林、王银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团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团承担。审判员 任贵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