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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团与刘清林、王银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团,刘清林,王银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11号原告刘团。被告刘清林。被告王银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团诉被告刘清林、王银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团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团承担。审判员  任贵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