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明昕、白勇与宁夏洁宁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明昕,白勇,宁夏洁宁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寒,宁夏普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白瑞,班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明昕,男,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麟、李林君,均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勇,男,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挺、王雷,均系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洁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马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挺、王雷,均系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寒,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审被告:宁夏普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俊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白瑞,女,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挺、王雷,均系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班博,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挺、王雷,均系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明昕因与上诉人白勇、被上诉人宁夏洁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寒、宁夏普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白瑞、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涉案借款是否实际支付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明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和上诉人白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2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荣华审判员 吴 锋审判员 魏元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