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佳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何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佳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何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51号原告:海南佳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南路22号119、120室。法定代表人:陈积仁,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何艳,女,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佳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何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何艳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佳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雷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