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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昌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文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91号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鹿城西路122号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563172279M。法定代表人:张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龙,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昌文荣,男,成年人,住楚雄市。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昌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长  徐红燕审判员  朱 毅审判员  舒兆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