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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执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杰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杰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369号申请人: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88号泉舜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泉水,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杰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8586室。法定代表人:孙杰,执行董事。原告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