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战礼与王大胜、冯秀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战礼,王大胜,冯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战礼,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大胜,男,1963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冯秀花,女,1947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战礼与王大胜、冯秀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秀花及其丈夫王敏忠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秀花(身份证号码410822194706070024)及其配偶王敏忠(身份证号码410822194303070011)的银行存款,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