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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进芹与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进芹,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715号原告:丁进芹,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住济宁市东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顺、梁英慧(实习),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进芹与被告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丁进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进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进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