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进芹与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进芹,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715号原告:丁进芹,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住济宁市东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顺、梁英慧(实习),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进芹与被告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丁进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进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进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