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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磊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磊,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磊,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娟,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公证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法定代表人:吴玉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世宏,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磊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4)新右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发现新的证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4)新右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乌日汗代理审判员  项思丽代理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