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牟珊珊与丁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珊珊,丁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11292号 原告:牟珊珊,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告:丁君,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驻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看守所往东50米。 原告牟珊珊与被告丁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牟珊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牟珊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牟珊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牟珊珊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牟珊珊394元。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