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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牟珊珊与丁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珊珊,丁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11292号 原告:牟珊珊,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告:丁君,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驻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看守所往东50米。 原告牟珊珊与被告丁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牟珊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牟珊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牟珊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牟珊珊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牟珊珊394元。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