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郭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2刑初353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平,男,1983年4月3日,汉族,初中毕业,地址:乌海市;涉嫌故意伤害罪。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12-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郭平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平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0年6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