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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郭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2刑初353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平,男,1983年4月3日,汉族,初中毕业,地址:乌海市;涉嫌故意伤害罪。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12-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郭平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平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0年6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