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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仕林与王希望、佘君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仕林,王希望,佘君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民初332号原告:谭仕林,男,汉族,住湘乡市山枣镇城江村七组。委托代理人:黄殷,女,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王希望,男,汉族,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佘君乐,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水东江镇。被告:佘君乐,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水东江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住所地湘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新铺台。负责人:甘中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昭富,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仕林与被告王希望、佘君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邵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仕林之委托代理人,被告佘君乐,被告王希望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财险邵东支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王希望驾驶湘E1B8**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湘乡往双峰方向行驶至320国道1241.2公里地段时,与前车谭仕林驾驶的湖南C330**农用车在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谭仕林受伤,两车受损。因王希望驾驶的湘E1B8**号重型自卸货车属于被告佘君乐所有,在被告人民财险邵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特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共计67838.19元。被告王希望、佘君乐辩称:已经为原告垫付了53000元医药费,多垫付部分原告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人民财险邵东支公司辩称:1、湘E1B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答辩人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2、被保险车辆严重超载,依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应扣除10%的免赔额,保险公司不承担医保外用药,主张医保外用药扣除比例为10%;3、答辩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4、原告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答辩人只承担70%的替代赔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方未提交的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到庭他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记录在卷。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王希望驾驶湘E1B8**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湘乡往双峰方向行驶至320国道1241.2公里地段时,与前车谭仕林驾驶的湖南C330**农用车在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谭仕林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11月16日出院,共住院180天,发生住院医药费96911.70元,另发生门诊医疗费506.26元。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6)湘038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主张的住院医疗费96911.70元之外的其他损失进行了处理。人民财险邵东支公司交强险部分12万元已经在该案中赔付。另查明:王希望驾驶的湘E1B8**号重型自卸货车属于被告佘君乐所有,王希望系其雇请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险邵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5年5月25日湘乡市交警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第20154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希望负事故主要责任,谭仕林负次要责任。湘E1B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超载现象,佘君乐与人民财险邵东支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超载的免赔率为10%,保险公司不承担医保外用药。经审查,原告的住院医疗费为96911.70元。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得当,本院对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住院医疗费96911.70元,本院按被告王希望、佘君乐与原告谭仕林各自的过错大小,确定两人按7∶3的比例分担损失。属于被告王希望应承担的损失部分为67838.19元(96911.70元×0.7)。被告佘君乐与被告王希望存在雇佣关系,故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希望有重大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因被告人民财险邵东支公司为湘E1B8**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依合同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10%的免赔率,保险公司不承担医保外用药。其主张按10%的比例扣除医保外用药。故被告人民财险邵东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应承担的原告损失为54948.93元[(67838.19-67838.19×0.1)×0.9]。属被告方应承担的原告住院医药费部分剩余部分12889.26元(67838.19-54948.93)由被告王希望承担,佘君乐、王希望已经支付了48500元医药费,多垫付了35610.74元(48500-12889.26),原告应当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谭仕林医疗费54948.93元。被告王希望、佘君乐赔偿原告余下损失12889.26元(已付48500元,原告返还被告35610.74元)。三、驳回原告谭仕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谭仕林负担348元,由被告王希望、佘君乐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