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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何小州寻衅滋事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何小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闽0102刑医1号申请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何小州,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2013年8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法定代理人何某(被申请人何小州父亲),男,193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住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理人何某的代理人何某2(被申请人何小州二哥),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诉讼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申请,以被申请人何小州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何小州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博出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何小州法定代理人何财光的代理人何某2、诉讼代理人林愉均到庭参加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请:2016年11月17日15时许,被申请人何小州在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某单位门口,将随身携带的两枚大鞭炮的引线缠在一起点燃,扔向某单位门口,其中一枚大鞭炮爆炸,另外一枚尚未爆炸,并高举一张书写着打倒共产党反动派白纸呼喊,后被某单位当班武警控制,并及时将另一枚尚未爆炸的大鞭炮放至防爆桶。公安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当场查获尚未爆炸的鞭炮一枚(外皮红色,长约20cm、直径5cm)、鞭炮爆炸碎片若干,并从被申请人何小州身上查获打火机一个、书写着打倒共产党反动派白纸一张。经鉴定:被申请人何小州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为证实上述事实,申请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申请人何小州实施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何小州强制医疗。被申请人何小州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对申请书所查明的何小州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持异议,被申请人何小州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何杰明表示其家人无法对其进行监护,同意对何小州予以强制医疗。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一、2013年被申请人何小州曾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二、2016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何小州到某单位大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鉴于上述事实,代理人认为何小州的精神疾病尚未治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现何小州的监护人又未能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为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同意对何小州予以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15时许,被申请人何小州在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某单位门口,将随身携带的两枚大鞭炮的引线缠在一起点燃,扔向某单位门口,其中一枚大鞭炮爆炸,另外一枚尚未爆炸,并高举一张书写着打倒共产党反动派白纸呼喊,后被某单位当班武警控制,并及时将另一枚尚未爆炸的大鞭炮放至防爆桶。公安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当场查获尚未爆炸的鞭炮一枚(外皮红色,长约20cm、直径5cm)、鞭炮爆炸碎片若干,并从被申请人何小州身上查获火机一个、书写着打倒共产党反动派白纸一张。经鉴定:被申请人何小州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何小州于2017年3月22日被临时约束于福州市精神病人疗养院治疗。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何小州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单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周某、范某、何某2、何某3、何某、斯某、叶某、陈某的证言、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3)芗刑初字第415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漳州市福康医院住院住院、病案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小州在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状态下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申请对被申请人何小州强制医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何小州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小州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审 判 长  罗增湧人民陪审员  胡梅贞人民陪审员  吴如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萍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