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国梅、姜坤云与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雷治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梅,姜坤云,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雷治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高国梅,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坤云,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合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代表人:冯晓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雷治刚,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程尚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国梅、姜坤云与被执行人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雷治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已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案号为(2017)鄂9004执31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国梅、姜坤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