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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1与杨某某2赡养纠纷54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1,杨某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28民初541号 原告:杨某某1,男,1940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杨某某2,男,196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杨某某1诉被告杨某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1于2017年4月21日因病去世。 本院经审查认为,赡养案件的原告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梁孟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振宇 书记员关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