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1与杨某某2赡养纠纷54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1,杨某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28民初541号 原告:杨某某1,男,1940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杨某某2,男,196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杨某某1诉被告杨某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1于2017年4月21日因病去世。 本院经审查认为,赡养案件的原告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梁孟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振宇 书记员关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