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民初3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3857纪润浩与镇江市贝斯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润浩,镇江市贝斯特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3857号之一原告:纪润浩,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镇江市贝斯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东方伟业广场2号3层。原告纪润浩与被告镇江市贝斯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纪润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润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纪润浩负担。审 判 长 陈大伟代理审判员 吴军瑛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