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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3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3857纪润浩与镇江市贝斯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润浩,镇江市贝斯特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3857号之一原告:纪润浩,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镇江市贝斯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东方伟业广场2号3层。原告纪润浩与被告镇江市贝斯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纪润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润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纪润浩负担。审 判 长  陈大伟代理审判员  吴军瑛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