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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龚林波与武冈市御福记卤菜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林波,武冈市御福记卤菜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4442号原告:龚林波,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武冈市御福记卤菜店,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庆丰路书香苑*栋802。经营者:杨文祥,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波(杨文祥之子),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龚林波与被告武冈市御福记卤菜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林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冈市御福记卤菜店(以下简称“御福记卤菜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龚林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御福记卤菜店赔偿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御福记卤菜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6日,我用淘宝帐号“鹿晗好丑”在御福记卤菜店的淘宝店铺“武冈特产1号店”购买了御福记卤菜豆腐干10片装75包,货款共计600元。为了防止泄露自己的信息,我在网上购物使用了李辉这个化名,收货地址写10栋是因为该栋有快递柜,而我住的11栋没有快递柜。2012年12月18日,我签收快递后发现食品包装上没有任何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或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也模糊。御福记卤菜店的淘宝店铺页面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30525010704,系武冈市芳姐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御福记卤菜店在聊天记录中承认自己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还声称自己是地方特产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故其销售的是非法生产的三无产品。我发现御福记卤菜店没有生产资质,怀疑食品有问题,所以一包都没有吃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我要求御福记卤菜店赔偿货款的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御福记卤菜店提交答辩状辩称,本店是杨明波使用杨文祥的身份证注册,淘宝帐号是“畔湾静水”,网店名称是“武冈特产1号店”,按照淘宝的要求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流通许可证,一直合法经营。我们主营的武冈豆干都是现做现卖的,属于餐饮制售类食品,为了发货方便才进行真空包装。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淘宝没有更新制售类目,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产品不能上架,所以我们就填写了一个当地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所有销售此类产品的卖家迫于无奈都是这么做的。2017年1月起,淘宝对于制售类产品才不需要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现在我们更新的材料中有相应的证明。我们在买家第一次购买猪血丸子的时候就已经给买家解释销售的当地特产是现做现卖,因为淘宝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不能上架销售所以才填写别人的,但买家抓着淘宝页面上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而产品没有多次来找我们麻烦。买家购买本案产品时,我们怕他又来投诉就电话联系他,他说真的要买,但我们发货之后他又以同样的理由来敲诈我们,甚至威胁称让朋友都来搞我,我们认为买家是网络职业打假分子,专门敲诈勒索淘宝小店。本案是淘宝交易纠纷,买家利用淘宝类目漏洞,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权利。淘宝订单的信息没有显示与龚林波有关,我们的产品没有给买家带来任何损害或不良反应。综上所述,请求驳回龚林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6日,龚林波使用帐号“鹿晗好丑”在御福记卤菜店开设于淘宝网的网店“武冈特产1号店”购买10片装御福记卤豆腐豆干75袋,共计支付货款600元。该淘宝订单的收货人为李辉,收货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98号首创鸿恩1期10栋,预留收货电话为龚林波的手机号码。当时的交易页面载明食品的生产者为武冈市芳姐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30525010704。此后,龚林波收到御福记卤菜店通过快递发送的涉案食品,食品外包装标示生产商为御福记卤菜店。龚林波收货后,以食品系三无产品为由向淘宝申请仅退款,淘宝未支持其请求。龚林波在本案交易前曾使用帐号“鹿晗好丑”在“武冈特产1号店”购买御福记猪血丸子,并向该店反映所购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已经过期且对不上号,该店回复称御福记是现做并非工厂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是随便填写的,因为淘宝要求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才能发布食品。2015年10月13日,湖南省武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御福记卤菜店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2017年3月17日,湖南省武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御福记卤菜店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及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凉菜)。上述事实,有食品实物、淘宝订单、交易快照、聊天记录、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涉案食品系由龚林波在御福记卤菜店开设于淘宝网的网店武冈特产1号店购买,就其购货行为产生法律关系的双方应系龚林波与御福记卤菜店,龚林波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将御福记卤菜店诉至本院,御福记卤菜店作为被告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申请人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其具备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条件并准予许可后,申请人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方为合法。若生产经营者没有获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一方面其生产经营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难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提出的质疑属于合理怀疑,应当由未获许可的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涉案食品为卤豆腐豆干,并非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生产经营涉案食品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商为御福记卤菜店,该店应系涉案食品的生产者,然其在制售涉案食品时并未获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在本案中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应当认定涉案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御福记卤菜店虽在本案交易前就已告知龚林波御福记的食品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即使龚林波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购买,相应情形亦无法支持御福记卤菜店的答辩意见,龚林波仍可依法向其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御福记卤菜店应当知晓自己生产的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销售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龚林波有权向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武冈市御福记卤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龚林波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武冈市御福记卤菜店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龚林波向本院预缴,武冈市御福记卤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龚林波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