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刘某某申请宋钦臣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宋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4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42岁,现住四子王旗。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30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宋钦臣,男,汉族,30岁,现服刑于包头市监狱。本院在执行马某某、刘某某申请宋钦臣交通肇事一案中依法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宋钦臣名下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无财产暂供执行。同时宋钦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文达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