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42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陆良领、程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良领,程若华,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98号申请执行人:陆良领,男,1971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申请执行人:程若华,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马连敏,扶绥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北六里99号虎丘建材城第四层DS-453。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26号。本院在执行陆良领、程若华与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强制执行,将商铺经营户的财物清理出商铺,将相应商铺交付给申请人接收。且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租金也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421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甘晏全审判员  罗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仁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