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秋余与被执行人关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余,关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陈秋余,男,1962年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旬阳县人,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关亚梅,女,1980年10月9日生,陕西旬阳县人,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申请人执行人陈秋余与被执行人关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100.00元,执行费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亚梅通过第三方到期债务已偿还借款128000.00元,剩余12000.00元及利息未予履行,经四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5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