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宝祥与张华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宝祥,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谢宝祥,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华,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谢宝祥申请执行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华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华在神木县大保当镇野鸡河村的分红款及其它收入予以冻结,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