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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颢与被告宁志军、第三人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颢,宁志军,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10号原告:唐颢。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刚,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志军。第三人: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89号西南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唐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颢与被告宁志军、第三人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颢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君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