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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刑初87��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8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90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系无业。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宏、代理检察员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其朋友石某某位于达拉特旗家中卧室衣柜内,盗窃石某某女士包内现金5000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将5000元现金退赔受害人石梅梅。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达拉特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受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的证言、达拉特旗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主动退赔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