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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杨晓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杨晓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832号原告:陈勇,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瑛,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杰,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杨晓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筑慧人民陪审员  徐 力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