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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星瑞与余桂华、吴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星瑞,余桂华,吴美金,邱伙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336号原告:姜星瑞,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化县,被告:余桂华,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被告:吴美金,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被告:邱伙保,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宁化县,原告姜星瑞与被告余桂华、吴美金、邱伙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姜星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星瑞以与余桂华、吴美金、邱伙保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星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姜星瑞负担。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灵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