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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姜秀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姜秀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2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864097970Q。负责人姜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锦、李景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职工。被告姜秀龙,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诉被告姜秀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诉被告姜秀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姜秀龙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姜秀龙现具体地址。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信息,原告亦不能补充证据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海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