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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都基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都基堂,殷淑芝,于金洪,都兴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都基堂,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殷淑芝,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金洪,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都兴财,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都基堂、殷淑芝、于金洪、都兴财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世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