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9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天晨经编有限公司、海宁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天晨经编有限公司,海宁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9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天晨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经编八路5号3幢B区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3999093D。法定代表人:周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建杰,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庆新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59177336-2。法定代表人:冯国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冯国清,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天晨经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93元,余款411792.6元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海宁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国清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