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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树才与马靖乔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才,马靖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才,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马靖乔,男,住吉林市船营区。张树才诉马靖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马靖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树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627.07元(14533.84元×80%)。诉讼费34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和公告费240元)由原告负担10元(已交纳),其余部分由被告马靖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树才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来源:百度搜索“”